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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招标学苑〕医治围标串标,新的药方与你分享

发布时间:2020-03-02

围标串标,指的是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骗取中标的行为。由于围标串标严重损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,破坏市场秩序,影响公平竞争,一直是招标人及行政监督部门重点防范的问题。

有些地方监督部门为了解决围标串标而不得不牺牲其他权益,出台一些意想不到的甚至违规的要求,比如“投标人购标信息不得让招标人知晓”、“招标人代表不得参与评标”、“禁止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”、“保证金只能开标现场收取银行保函”等等,一起目的都是为了防止泄漏潜在投标人信息,防止投标人之间取得联系或招标人代表影响评委专业判断,但实际收效甚微。

之所以上述信息封锁的效果不明显,主要原因还是市场相对透明,每个地区同一专业的潜在投标人早已互相知晓,在开标现场经常碰面,投标人之间都是老熟人,再加上专业掮客的存在,长期联合起来形成利益团体根本不是难事。

但这不是根本原因,小编认为围标串标形成的根本原因是招标人和监督部门鼓励的。

首先,就拿愈演愈烈的摇号中标来说,由于每个参与投标摇号的中标率都是确定的,只有拉来一起摇号的投标人越多,形成的利益团体规模越大,中签的几率才越高,所以投标人不得不采取借资质、挂靠等手段,多找几个自己人一起投标碰运气,才不断出现交易中心摇号球不够的问题。

其次,在综合评估法中,投标价格越靠近评标基准价,得分越高。而招标人为了防止低价中标影响后期合同履行,往往取所有有效投标人的平均价(或平均价下浮一定百分点)为评标基准价。在此情况下,投标人只有多找几个自己人投标,人越多对平均价的控制越精确。

解决围标串标,根本还是在于评标办法。

方案一:采用不低于成本的最低价作为评标基准价,充分形成竞争性,除非10家投标人10家全是自己人,否则找再多人参与也没用,谁价格低就是谁。

此种方式下,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即低于成本的认定。另外,在目前的诚信体系大环境下,除了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有规章要求之外,招标人和监督部门为了防止后续合同履行的不便,不太敢用此方案,只好退而求其次。

方案二:增加评标基准价计算的随机性,这个随机性不是开标现场抽一个0~10%的下浮系统这么简单,随机性要尽可能大,且避免与投标人报价的平均价挂钩,让投标人事先无法预测,从而回到理性出价的轨道上。

举例说明:近日,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《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范本GZZB2018-2》中评标基准价的计算,就是增加随机性的一种应用方式。

评标参考价=(Q高-Q低)/100*X+Q低。

Q低: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最低价与工程成本警示价两者中的较高值;(小编注:这是第一重随机性,可能是最低价,也可能是警示价,投标人的破解之策是找一个人报出比警示价还低的价格,从而锁定Q低为警示价)

Q高:当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N为单数时,Q高为排列在第(N+1)/2名的投标人报价;当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N为双数时,Q高为排列在第N/2名和第(N/2+1)名两名投标人的平均报价;(小编注:这是第二重随机性,即中位数和投标人数,这个很难破解,除非所有投标人都是自己人)

X:为等分点值,从[0,100]整数中随机抽取。(小编注:这是第三重随机性,随机抽取等分点,影响基准价的范围,无法破解)

经过三重随机性的设计,投标人一般很难在事先计算出基准价,使得找人围标串标的成本大大增加,另外这个评标办法中即使投标人全是自己人,也无法操控高价中标,因为中标价在“Q低”价附近,使得找人围标串标的收益大大减少,一旦围标串标的成本大于收益,这个问题就能逐渐解决。除此之外,对于任何招标项目,无论采取何种评标方式,引入更多的投标人参与竞争,打破固有的利益格局,也不失为解决围标串标的另一途径。

转自:e招标学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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